案例简介 近期,保险公司接到一起车辆事故报案,报案人自称撞到柱子,导致车辆受损,要求理赔。在查勘过程中,工作人员发现车辆损失痕迹与碰撞部位不符,经进一步核实,发现该车辆实际是被第三方车辆碰撞导致的损失,对方全责,并非本次事故导致的车辆损坏。在掌握充分证据后,报案人取消理赔申请。 案例分析 根据《机动车商业保险示范条款(2020版)》第一章机动车损失保险中责任免除条款第十条规定以下原因导致被保险机动车损失和费用的,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战争、军事冲突、恐怖活动、暴乱、污染(含放射性污染)、核反应、核辐射;(二)违反安全装载规定;(三)被保险机动车被转让、改装、加装或改变使用性质等,导致被保险机动车危险程度显著增加,且未及时通知保险人,因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保险事故的;(四)投保人、被保险人或驾驶人故意制造保险事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保险事故发生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如果以伪造、变造的有关证明、资料或其他证据,编造虚假的事故原因或夸大损失程度,保险人对其虚报的部分不承担赔偿或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以上规定旨在保护保险公司的合法权益,防止被保险人或受益人通过虚假陈述来获取不当利益。在保险活动中,诚实信用原则是基础,任何一方都不应通过欺诈手段来损害对方的合法权益。 富小保温馨提示 消费者应合理使用保险理赔,如隐瞒真相或编造事故向保险公司进行索赔,这种行为涉嫌保险欺诈,希望广大车主切勿主动参与任何情形的欺诈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