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货运公司向保险公司投保货运运输保险。2024年6月,该公司旗下货运车辆发生火灾事故,导致整车货物烧毁,损失近100万元。
案件发生后,该公司向保险公司报案,索赔金额100万元,案件经过保险公司查勘后完成定损,在后续收集资料过程中,其中一项关键材料,由消防部门出具的“火灾事故认定书”认定的事故原因属于保单除外责任,经理赔人员告知后,该货运公司表示会去进行行政复议,不接受该认定书中的事故原因。
次月,该货运公司再次向保险公司提交一份由消防部门出具的“火灾事故认定书”,此份认定书中将事故起火原因进行了修改,修改后的认定按照保单约定符合保险责任,但是在审核资料过程中发现,该份认定书中的编号以及落款与前一份一致,不符合常理,经理赔人员向消防部门核实,消防部门表示并未接到货运公司的行政复议,且未再次出具第二份“火灾事故认定书”。
保险公司认为,本案件不属于保险责任,且该货运公司存在伪造理赔资料的行为,涉嫌篡改国家部门文书,已涉嫌违法,本次事故保险人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保险法》第二十七条明确规定,投保人故意编造虚假事故原因或伪造证明材料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且不承担赔偿。货运公司擅自篡改消防部门出具的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书,不仅触犯《刑法》第二百八十条"伪造国家机关公文罪",更将引发信用连锁危机。保险理赔过程中,提供虚假材料的,不仅不能获赔,还涉嫌违法,最终无法获得赔偿,还有可能触犯法律。
保险理赔须以诚信为本,消费者若对理赔结论存在异议,应当通过合理合法的途径与保险公司进行沟通协商。任何伪造、变造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的违法行为,不仅会导致保险合同相关权益的丧失,还将面临刑责及经济损失。